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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监管的通知
发布单位: 瑞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时间: 2008-04-24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RA-A0201-2006-002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监管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文化站: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市场的管理,繁荣我市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演出市场实际,决定整顿全市的演出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实施演出场所备案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娱乐性文化蓬勃发展,但市场监管工作相对滞后。为了进一步规范演出市场,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全市的演出场所实行审核备案制度。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核备案范围:

①全市各专业影剧院和演出会场;

②全市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演示厅;

③全市各附带营业性演出的歌舞娱乐场所、酒吧、茶座和桑拿洗浴中心。

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2006125日前到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与产业管理科(地址:安阳大厦十三楼;联系电话:65839287)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审核备案申报材料见附件)。各演出场所必须取得《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对不符合《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的,建议工商行政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未经审核备案的演出场所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加强管理,依法审批演出活动

所有的演出活动,包括占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或者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都必须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由承担涉外演出业务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需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后方可进行演出活动。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为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以及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或组织演出活动。

三、明确职责,加大对演出市场的监管力度

文化市场与产业管理科要严格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演出场所和演出活动进行审核审批,严把市场准入关,并将演出市场活动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等有关部门;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负责演出市场演出活动的监管工作,加大市场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演出活动,杜绝色情演出和“大棚车”等非法演出。

四、加强协作,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演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既要解决好当前文化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重视抓好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落实监督举报制度(举报电话:1231865839265),完善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文化市场监督体系。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文化站要切实关注演出市场动态,及时掌握演出信息,反馈当地演出市场的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联合行动协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形成合力,促进我市演出场所健康发展。

 

附:审核备案申报材料

瑞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OO六年一月十日

附件:

审核备案申报材料

 

①申请审核备案报告(应载明申请理由、经营地址、经营项目、设备数量、场地面积、法人代表、从业人员等情况);

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房屋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③法人代表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免冠照片2张);

④消防安全鉴定意见书;

⑤卫生许可证;

⑥环境保护意见书;

⑦工商营业执照;

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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